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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房天下苏州二手房网  2017-05-10 09:32:00  来源:姑苏晚报
[提要]《通知》明确,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商品房预(销)售和广告宣传中存在相应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去年以来,常熟当地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较为火热的现象,部分房地产企业房产经纪公司借机进行违规炒作。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常熟市住建局联合当地多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严查房地产企业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问题。

根据《通知》要求,对未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及预售内容广告宣传,不得在项目售楼处(销售现场)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认筹金”、“诚意金”、“存抵活动”等性质的资金,不得以办理存单、银行卡等附加条件进行商品房预约登记,不得以项目推广会、新品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集中预约登记而变相开展展销活动。

已经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或故意宣传订不到房需找关系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炒卖房号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收取订金应当在开具的发票(收据)中明确预售证号及本批次预售房屋幢号;收取定金应当在认购协议中约定认购房屋预售证号、房屋坐落、房屋价格、购房优惠的具体内容以及定金能否返还、返还时间等条款。

同时,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时,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名词术语应与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载明的内容相一致,不得混淆办公、商业、汽车库和住房之间的界限和概念,不得将“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等性质的房产误导为“住房”进行预售,不得进行与学区有关的广告内容宣传。

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提供经纪服务,不得违规发布此类房源信息及商品房“直更名”等虚假信息。

《通知》明确,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商品房预(销)售和广告宣传中存在相应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han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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