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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落户新政:75平退出730积分入户隆重登场

房天下苏州二手房网  2016-07-29 09:08:00  来源:房天下综合整理
[提要]近期,苏州楼市热度有所下降。但是在政策层面,却是暗潮涌动。“限购”政策传言不断迟迟不肯出台,没想到 的“落户政策”却横空出世,如今想要落户苏州需要满足730积分政策。

近期,苏州楼市热度有所下降。但是在政策层面,却是暗潮涌动。“限购”政策传言不断迟迟不肯出台,没想到 的“落户政策”却横空出世,如今想要落户苏州需要满足730积分政策。苏州市政府新闻办7月27日下午14:00就《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对 的苏州落户政策做出了详细的解答。

据苏州政府信息公开网新闻发布显示,未来“购房落户”、“投资经商落户”等方式将并入“积分入户”管理,今后外来人员落户苏州的方式将调整为两个大类,一是国家政策规定入户方式,二是流动人口积分入户方式。

所谓国家政策规定入户方式,即符合国家、省相关户籍管理政策规定,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落户苏州。针对这种方式,《办法》共梳理了六条三十四项,如: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符合34项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到市公安、人社、民政、体育、侨务、民宗部门申请办理。

所谓流动人口积分入户方式,即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落户苏州。比如过去较为熟知的“购房入户”、“投资经商入户”,将纳入积分管理,采取积分入户方式。

从新公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看,目前“积分入户”和“购房落户”并存,分别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办法的“第十一条”中明确“购房落户”的时间。

“第十条”的原文具体内容如下: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再按照“购买成套商品住宅75平方米以上”的方式落户,可以通过“积分入户”的方式落户。

年龄、学历、社保、表彰表现、社会贡献等都是加分项,所有积分必须大于730分方可符合落户要求。以下为积分落户细则:

新《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07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同时废止。

下页为:《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详情:

7月27日下午,苏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办法》确定实施的范围为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对今后非户籍人口落户苏州的方式同时予以明确,即“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购房类和经商办企业类的人员落户都将纳入流动人口积分入户。

具体而言,在2016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再单靠“购买成套商品住宅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或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等条件就可以落户,而是要通过“流动人口积分入户”方式申请。

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办公室主任刘俊表示,购房只能作为入户积分累计的其中一个项目,具体将综合申请人参加社保时间、居住证持有时间、合法稳定住所人均面积、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积分累计后,按照总分排名确定落户准入。目前,苏州市住建部门公布的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是“人均住房面积达18平方米”,该标准每年按照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但与此前规定的“75平方米以上”相比,今后在苏州买房的“面积”条件已经放宽。

苏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朱江介绍,2007年苏州市出台实施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对在市区购房、投资、经商,申请投靠、申请人才引进五类外来人员的户籍准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施近十年来,约有30万外来人员通过以上渠道落户苏州市区。

今年1月15日起,我市实施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将户籍准入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为在苏州市工作、生活的外来人员开辟了新的落户通道。朱江表示,今年9月起实施的《办法》,吸收了2007年现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 、省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内容,新增了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及侨务部门审核办理的准入类型,将与《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实现有效衔接,让外来人员更公平合理地享受户籍准入方面的公共服务待遇,让广大“新苏州人”更稳定有序地融入苏州,更好地分享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6大热点,你问我答

新的户籍准入办法与原来办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主要是三个区别:

一是明确了今后我市的落户方式:即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

二是新的准入办法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安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户籍准入标准。

三是新的准入办法吸收了2007年现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 、省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内容,新增了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及侨务部门审核办理的准入类型。

“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具体包括哪些?

国家政策规定入户方式,即符合国家、省相关户籍管理政策规定,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落户苏州市。比如: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符

合《办法》规定的34项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到市公安、人社、民政、体育、侨务、民宗部门申请办理;

流动人口积分入户方式,即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落户我市的入户方式。比如过去较为熟知的“购房入户”、“投资经商入户”,就将纳入积分管理,采取积分入户方式。

单凭购房或经商、兴办企业是否还能申请落户?

此次颁布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我市购房类和经商办企业类的人员准入今后将纳入积分管理入户。对上述两类人员的申请,特别是已购房的群众,《办法》第11条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过渡规定: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为什么将购房、经商类申请落户人员取得房产权证日期设定为今年底?

主要是考虑到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已购房的此类申请落户人员的合理诉求,同时考虑到购房取得产权登记的手续较为繁琐且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障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新办法和原办法的合理过渡,市政府经审慎研究,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在2016年12月31日。

为什么将购房、经商类入户的申请截止时间设定在2019年12月31日?

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合理设置了购房、经商类户籍准入的过渡期后,此两类人员的入户申请将纳入我市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同时,《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购房、经商类人员申请准入必须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那么按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2月31日,对应的申请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未申请的将通过积分入户途径办理。

前面提到的“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哪些?

“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住宅房;(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但是“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责任编辑/gu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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